首頁 投資報稅 未上市櫃股
2019報稅
未上市櫃股(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財政部表示: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但若股東在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或有限公司之股單,皆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之範疇,但仍屬財產交易之一種,若有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股東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所支付之價款,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例如張妃持有一家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去年間以高於面額之價格轉讓股份時,應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課綜合所得稅。

假設成交價額為500萬-成本費用150萬=350萬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