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報稅訣竅 抵稅特輯
2019報稅
抵稅特輯(醫療扣抵、災損抵稅、捐贈扣抵、房屋買賣抵稅)
一、 醫療扣除抵稅
有關醫藥及生育費支出:
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申報,而且有多少報多少,沒有金額限制,單是1張100元的掛號費收據,如果適用30%的稅率,就可以節省30元稅金,稅率越高節省的稅越多,所以不要小看100元的掛號費收據,積少成多,累積一年下來,節省的稅金也是很可觀的。
Tips: 特別注意,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提出申報抵稅的。
可計算申報扣除的項目
支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應檢附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或
(1) 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檢附掛號證影本。
(2) 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影本並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之蓋章證明。
(3) 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支付公立或與全民健保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 可檢附其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申報扣除。
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 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 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
付給公立或與全民健保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 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收取之費用,可憑其出具之收款憑證申報扣除。
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 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有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扣除。
因病赴國外就醫 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可申報扣除。
95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之大陸地區醫院醫藥費 申報時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二、災損抵稅

如果因為發生地震、颱風、水災或是火災,造成您的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的損失,記得要馬上拍照紀錄並保存現場,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於申報發生損失年度的所得稅時,就可以拿國稅局發給您的災害損失證明來申報扣除,而減少您要繳的所得稅;若是無法於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發損失證明,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依實際損失核實認定。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1. 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2. 報備期限:
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三、捐贈扣除抵稅
對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證明文件
捐贈
(現金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捐贈
(實物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捐贈
(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106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捐贈
(土地 → 政府)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政治獻金法
規定之捐贈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104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政黨的捐贈, 係以政黨於上次(101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時〔新成立的政黨,以105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1%〕,才可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所以,104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無黨團結聯盟、時代力量、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等政黨的捐贈,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依私立學校法
第62條規定的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抵稅
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正可採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3.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
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

Tips:
要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五、保險費抵稅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以下兩種: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和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Tip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例如某甲是要保人,他的母親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他的母親是讓弟弟申報扶養,那麼這筆保險費的支出,某甲因為沒有申報扶養母親,所以不能扣除;他弟弟雖然申報扶養,但因母親的保險費是某甲支付,並不是他支付,所以他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另外,上面所說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