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幹台商大陸所得報稅
隨著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早期進入中國工作者,多半在台商的企業工作,但隨著外資在大陸的發展日益深耕,但近期台幹賺進兩岸三地薪資的理想可能要縮水。中國大陸正在籌劃「全球版肥咖」,加入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今年中國對具「雙重聘僱」的合約查稅力道將會加大。
過去台灣地區與大陸通匯不便,針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多經香港或新加坡等第三地匯回,除可規避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之外,同時將所得轉換為海外所得也避免解釋或申報綜所稅,但從99年開始海外所得正式啟動最低稅負課稅,過去從第三國匯回的利多也面臨考驗。
實際上台幹或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之所得,由於多在大陸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就算在台灣再次申報綜所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尤其是所得來源為薪資、工資等勞務所得,因大陸所得稅率為3%~45%,稅負也不低,故大陸所得申報要溢繳稅額實在相當有限!
案例:
志明(38歲)任職於外商台灣子公司專案經理,五年前因公司發展之需要,外派到中國大陸子公司擔任技職主管,妻子春嬌(36歲)因照顧子女並無工作但有租金收入,兩人在八年前結婚,育有一子(8歲)一女(6歲),志明全家所得及費用情形如下:
STEP2:計算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STEP3:計算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STEP4:計算大陸地區已繳稅額可扣抵金額
STEP5:計算綜合所得應繳納/退還稅額
過去台灣地區與大陸通匯不便,針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多經香港或新加坡等第三地匯回,除可規避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之外,同時將所得轉換為海外所得也避免解釋或申報綜所稅,但從99年開始海外所得正式啟動最低稅負課稅,過去從第三國匯回的利多也面臨考驗。
實際上台幹或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之所得,由於多在大陸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就算在台灣再次申報綜所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尤其是所得來源為薪資、工資等勞務所得,因大陸所得稅率為3%~45%,稅負也不低,故大陸所得申報要溢繳稅額實在相當有限!

志明(38歲)任職於外商台灣子公司專案經理,五年前因公司發展之需要,外派到中國大陸子公司擔任技職主管,妻子春嬌(36歲)因照顧子女並無工作但有租金收入,兩人在八年前結婚,育有一子(8歲)一女(6歲),志明全家所得及費用情形如下:
志明年所得明細 | 春嬌年所得明細 | ||||
台灣 | 薪資所得 | $820,000 | 租金收入(A) | $500,000 | |
扣繳稅額 | $41,000 | ||||
中國大陸 | 薪資所得—人民幣 | RMB¥200,000 | 租賃所得(A*57%) | $285,000 | |
折算匯率 | @4.5513 | ||||
薪資所得—新台幣 | $910,260 | ||||
扣繳稅額—人民幣 | RMB¥33,000 | ||||
扣繳稅額—新台幣 | $150,193 |
綜合所得總額 | |||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2,015,260 |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1,105,000 |
註: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核定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513比1。
大陸地區所得申報步驟:
STEP1:計算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大陸地區)STEP2:計算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STEP3:計算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STEP4:計算大陸地區已繳稅額可扣抵金額
STEP5:計算綜合所得應繳納/退還稅額
報稅計算機
註:臺區來得課徵所得稅,其於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
綜合所得總額 | $2,015,260 | 綜合所得總額 | $1,105,000 |
-免稅額 | $352,000 | -免稅額 | $352,000 |
-列舉扣除額 | $240,000 | -列舉扣除額 | $240,000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200,000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200,000 |
=綜合所得淨額 | $1,223,260 | =綜合所得淨額 | $313,000 |
稅率 | 20% | 稅率 | 5% |
累積差額 | $134,600 | 累積差額 | - |
應納稅額(A) | $110,052 | 應繳稅額(B) | $15,650 |
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應納稅額(C=A-B) | $94,402 | ||
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D) | $150,193 | ||
可減除之大陸地區繳納稅額(因D>C)(註) | $94,402 | ||
應納稅額 | $110,052 | ||
(減)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 | $41,000 | ||
(減)大陸地區繳納稅額 | $94,402 | ||
可退還稅額 | ($25,350) |
附註:以上案例暫不考慮基本生活費的條件
報稅相關資料由貝里斯商卓越資產管理(股)公司台灣分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