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A股歐元(已撤銷核備)
英文名稱Invesco European Growth Equity Fund A EUR
境外發行公司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註冊地盧森堡
台灣總代理景順投信 計價幣別歐元 
成立日期2004/06/30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2008/01/08
基金核准生效日2008/01/08 國人投資比重0.31% (2017/12/31)
基金規模30.56 百萬歐元(2018/2/28) 投資區域歐洲 
基金類型區域型基金  風險報酬等級風險報酬等級說明RR4 
投資標的股票型  基金評等基金評等說明 
最高經理費(%)1.5  經理人Jason Holzer/Clas Olsson 
最高銷售費(%) 單一報價
最高保管費(%)0.0075  配息頻率 
傘型架構 是否為ESG ESG說明
保管機構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Luxembourg Branch
備註 
淨值日期 淨值 最高淨值(年) 最低淨值(年)
2025/10/14 37.6800 39.01 32.81
報酬率日期本月以來(%)本季以來(%)今年以來(%)
2025/10/14-0.19-0.193.01
文件下載 財報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 專屬一般 ) / 基金月報
指標指數MSCI Europe Growth ND
投資策略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為追求長期資本利得。本基金至少70%總資產(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將投資於歐洲公司的股票與股權相關證券以達致其目標。所謂歐洲公司係指:(i)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國家;(ii)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以外地區但其絕大部份業務在歐洲經營;(iii)收益絕大部份來自於投資在歐洲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之控股公司。本基金不超過30%的總資產得投資於現金與約當現金資產、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機構所發行的股票及股權相關證券或全球各地發行機構的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本基金集中投資於長期獲利成長高於平均及未來成長前景樂觀的公司。在挑選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時,基金經理會考慮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相對經濟成長前景、經濟或政治狀況、匯率波動、稅務考量因素以及某一證券的流動性等因素。倘若任何此等因素出現重大變動,基金經理將會考慮是否出售某一證券。本基金投資時並不考慮其市值因素。
銷售機構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附註:
一、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所有基金風險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為準。
二、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三、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四、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五、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六、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七、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八、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九、 上列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基金資訊僅供既有投資人參考,本基金不接受任何新申購。
十、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