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晶投控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股款繳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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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新晶投控-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股款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14/08/05 2.公司名稱:新晶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 新台幣100,000,000元乙案,業於114年5月7日經金管證發字第1140339578號函同意。並 業經金管會114年05月28日金管證發字號第1140346480號准予備查,募集期間延長至114 年11月06日。考量近期市場景氣變動及股價之波動與特定人繳款作業期間,故調整延長 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4年8月5日至114年9月8日。另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簡稱:新晶投控一,代碼:37131)轉換價格日期亦延至114年09月09日,轉換價格自53.8 元調整為53.3元。 6.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權益,特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114年8月25日止。 三、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 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 股繳款證明影本、填寫匯款銀行帳號及檢附銀行帳號封面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4 年8月25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郵寄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電話:(02)2361-1300】 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如已無 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依法返還其已繳納股款及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 公式如下:退款金額=已繳股款×【1+(實際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 365】 (2)申請展延114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本公 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 款計算如下:退款金額=已繳股款×【1+(實際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 /365】 (3)實際退款日暫定為114年9月18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114年8月5日之定存利率計算之。 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並於上櫃買賣日直接劃撥 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 上開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114年9月12日上櫃買賣,實際上櫃日期將另行公告。 六、承諾書如下: 新晶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金管會114年5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957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管會114年05月 28日金管證發字號第1140346480號准予備查,募集期間延長至114年11月06日。考量市 場景氣之變動及股價之波動與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本公司 於114年3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並於114年8月5日呈請董事長同意在案,調整延 長本次現金增資之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4年9月8日。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 ,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之權益。 若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 公司及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新晶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資三德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五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以上如有未盡之事宜,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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