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919)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9/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8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9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主要修改原因為明確收案、離職、退休之定義及刪除無員工適用之 類別。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二、(略)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1)CBL-514減少皮下脂肪(局部減脂) A1: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A2: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既得比例:15%。 A3: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4:US FDA核准新藥上市。既得比例:15%。 (2)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 A5: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6: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3)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 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 異;或治療竇根氏症Pivotal Study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 既得比例:10%。 (略) 類別三:營運業務相關部門副總級以上(含)員工適用(到職時為副總或以上職 級)。 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E:公司整體營業績效,佔比85%。 營業績效條件 (1)新藥產品授權/併購/合作開發 E1: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5%。 E2: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約金入帳。 既得比例:20%。 E3: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50%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50%合 約額入帳。既得比例:10%。 E4: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100%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100% 合約金額入帳。既得比例:10%。 E5:完成CBL-514D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0%。 (2)公司股權結構優化與市值提升 E6:公司獲選進入MSCI 台灣指數(MSCI Taiwan Index)或公司市值達60億美金。 既得比例:10%。 E7:獲全球市值前20大藥廠或前10大醫美集團投資且持股達5%以上(含)。 既得比例:10%。 指標F:留任公司年資,佔比15%。 年資條件: F1:到職滿一年半(18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F2:到職滿二年半(30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F3:到職滿三年半(42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自願離職、資遣、解僱通知當日即視 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 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略)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自願離職、資遣、解 僱通知當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 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二、(略)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1)CBL-514減少皮下脂肪(局部減脂) A1: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並開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 既得比例:10%。 A2: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既得比例:15%。 A3: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4:US FDA核准新藥上市。既得比例:15%。 (2)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 A5:CBL-0201WR 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6: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並開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 既得比例:10%。 (3)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 Phase 2取得US FDA IND核准並開始收 案(第1個SIV完成)。或治療竇根氏症CBL-0202DD Phase 2解盲成功,主 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 解僱)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 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通知當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略)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離職通知當日(含自 願離職、資遣、解僱),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得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配合公司整體營運需求,修訂部分既得條件及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2)修訂後辦法將提報民國115年之股東常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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