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內基金 境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2/07/0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43980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0年12月10日至110年12月24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之缺失情事:一、從事國內股票投資作業,投資流程(除檢討報告外)係以所建置「○」出具分析報告等電子文件方式處理,交易員未有書面決定書即執行下單作業,且留存書面資料之複核簽章人員,有與上開系統複核人員軌跡不符情事。(二)基金管理部人員於實施居家辦公期間,於台股市場交易時間,未全程連線視訊設備並留存錄音錄影紀錄備查,及居家辦公人員有未在錄影範圍情形。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4/22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61696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5號
違規事實公司109年度接受勞金局委託辦理勞工退休金及勞工保險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買進O公司股票,並指示投資經理人孫○約訪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配合出具分析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且該報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孫○配合闕○○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闕○及投資經理人郭○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第111條第4款。
處分內容停止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罰鍰新臺幣450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0/06/23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626211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621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對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公司及前基金經理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前基金經理人劉○○及張○○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活動、或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情形,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及未有效防範內部經手人員利益衝突,總經理及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處分內容處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80萬元,解除前基金經理人劉O及張O職務、停止總經理及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9/05/23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14708號
違規事實公司對前稽核部門主管利用他人帳戶從事多種與所管理基金與全委帳戶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未依規定申報等之違規情事,未能善盡積極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7/07/10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706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6年2月17日至24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缺失情事:一、辦理洗錢及資恐,未依風險評估項目分析風險因素。二、新產品上線前,未進行全面洗錢風險評估。三、辦理客戶開戶文件時,未落實審查作業。四、法人開戶,未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五、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電腦系統篩選條件與公司所訂之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04/2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008號&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0081號
違規事實公司於105年1月26日進行公司網站交易主機更換作業發生作業疏失,而使一般網路使用者得進入瀏覽並取得內部目錄網頁所留存之投資人個人資料,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及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
處分內容警告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11/01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44265號
違規事實公司分別於102年3月21日及102年3月27日完成與○○金融證券及○○證券之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書簽訂作業,並匯撥基金資產投資大陸地區A股,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許可逕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進行業務往來。
法令依據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7/23
發文字號1020028952,10200289521
違規事實1.公司所經理之統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101年2月買進○○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該等股票業已被列為處置股票,並經採取延長撮合時間及預收款券等處置措施,惟買進分析報告,未敘明上述2檔股票已被列為處置股票之事實,並分析個股短期漲幅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等,分析報告顯流於形式。2.公司內控相關辦法中未就注意股票及處置股票之投資流程訂定有效控管作業。
法令依據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1項第2款。2.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第1項缺失另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1/23
發文字號1020002471、10200024711
違規事實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未具體敘明建議買賣價格之計算依據以及未依實際情形予以修正。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罰鍰新臺幣12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3/21
發文字號1010005844
違規事實管會100年9月29日至10月5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事項:(一)基金從事以增加投資效益而非避險之期貨選擇權交易,投資分析報告及投資決定書有未填寫停損(利)點。(二)交易標的信評等級有與公司內部規範不符之情事者,如基金承作附買回交易之標的債券評等低於公司內部規規所訂之信評等級。(三)經理人之報酬由總經理依「人事管理規則」核定,未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法令依據金管會99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469號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公司法第29條
處分內容應予糾正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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