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內基金 境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3/05/31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10368182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681821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1年10月17日至10月27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有下列檢查缺失,一及二缺失併處罰鍰新臺幣102萬元:一、投資管理處主管於代理總經理期間,有代理法令遵循主管暨防制洗錢專責主管職務之情事。二、O基金之基金經理人未依所訂內規編製投資決定書,有逕以電子郵件先行指示交易員執行交易,以及事後補出投資決定書內容有不符實際之情事。三、公司因董事長更迭,有與卸任董事長簽訂契約書並支付報酬,於辦理變更登記事項期間同意公司於授權範圍內使用卸任董事長印章之情事。四、辦理董事長選任作業,未於董事會前或會議時提供候選董事長之學經歷予各董事,以及主席對董事異議事項未徵詢確認並進行表決,致會議紀錄記載不同意董事長人選之席次偏誤等情事。五、受理前任董事長及法人股東來函調取公司內部資料之處理程序,有未經來文登錄公文系統之情事,以及法令遵循室辦理前述案件,部分資料未經事前簽核即予提供,未留存調閱資料方簽收紀錄及未訂定明確之分層負責規範,僅由總經理准駁之情事。六、員工使用公司網路代理他人申購及買回基金之情事。七、自109年11月O日迄檢查結束日,未依公司章程選任副董事長,以及對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係由董事長之職務代理人代行職務,惟查未有董事長指定代理董事之書面文件。八、辦理內部稽核主管及人員之每季工作考核及年度績效考核程序,均由本人自評,送經總經理建議評分後,再報送董事長考核。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1條第7款及第113條第2款
處分內容糾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2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8/24
發文字號1100363569
違規事實金管會檢查局110年1月19日至1月29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1、辦理基金股票池個股之篩選作業,未依所訂例外管理原則辦理而納入股票池。2、為開發以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新種業務,委託利害關係公司O公司開發線上開戶、申購及買回等資訊服務,查無內部相關單位綜合提出整體資訊作業需求、與O公司簽訂服務合約及採購應用軟體未說明須單獨簽約採購之原因、未檢附市場其他提供類似服務公司之評估比價資料、未簽報核准採購前即先進行軟體測試或上線作業、應用軟體程式之測試過版與上線作業未填寫資訊申請單且未留存相關作業軌跡,以及辦理資訊採購未完成驗收作業即進行付款及辦理應用軟體之封存停用作業未簽報權責主管核准之資料等缺失。3、對高風險等級客戶未採取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措施。4、每日進行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比對時,未包括法人之負責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等。5、所訂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未考量本身資產規模、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6、債券型基金公開說明書(含簡式)未揭露投資標的信評之相關比重、基金「主要投資地區經濟環境」有揭露錯誤情事、未詳細揭露近二年投信事業受金管會處分情形。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0/09/2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查核發現公司與合作機構提供「O寶服務」,其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情事、未經內部簽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追募O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等重大缺失,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規,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03條第1款及第6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金融消費保護法第8條、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處分內容警告及罰鍰新臺幣300萬元,解除董事胡君職務、及停止前總經理莊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0/04/0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61641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檢查局108年9月25日至10月4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一)下列缺失應予糾正:1.委任海外顧問公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有交易對手延遲交割天數超過20個營業日者,未依所訂作業要點規定,由海外顧問公司依市場實務,評估考量其選定之交易對手交易風險,並進行合宜處置。2.辦理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運用基金投資作業,公開說明書載明投資組合中平均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為主,惟對實際執行投資債券之配置原則及檢討作業未納入公司管理規範,且債券部位到期日超逾基金契約到期日所定限制者,未進行投資檢討及擬訂處理方式。3.辦理客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定期審查作業,未依所訂時程完成客戶姓名檢核,且未對法人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及實質受益人辦理檢核。4.內部稽核人事考核作業由總經理逕行簽核,未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05/28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20027號
違規事實公司經理之2檔基金,107年○月○日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未於次一營業日公告。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5款。
處分內容罰鍰新臺幣12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7/08/14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4353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6年3月6日至13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之缺失:一、基金持有暫停交易個股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討論評價之合理性;全權委託帳戶之分析報告提及公募基金持股配置狀況,涉有傳遞公募基金持股資訊,內部控制執行不佳。二、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作業,未事先進行防制洗錢風險評估,且未評估客戶郵寄開戶作業,是否產生較高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另未完成法人客戶實際受益人之查詢、辨識,即受理基金開戶申購與贖回作業。三、辦理客戶風險辨識未將設立於公司所訂危險國家名單之法人客戶,列入高風險客戶;以資訊系統輔助檢核可疑交易,未將贖回海外基金交易逾新臺幣50萬元之交易名單列入檢核。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06/0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16064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4年1月23日至1月30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總代理之境外基金暫停銷售,未對銷售機構是否僅受理定期定額依原契約投資、未有單筆申購或增加扣款日期、提高扣款金額等情事納入檢核控管,致銷售機構單日申購金額有逾上月合計申購金額。
法令依據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7/16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20028611號及金管證投字第10200286111號
違規事實經查發現華頓投信101年2月8日將○○股票納入股票池之投資分析報告已載明該股票之獲利預估,而○○基金於101年2月29日首次買進上述○○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則將該獲利預估上修,惟未有上修之合理分析依據。
法令依據(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並處罰鍰12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2/17
發文字號1010001868、10100018681
違規事實金管會100年9月1日至9月7日對華頓投信業務查核發現下缺失事項(一)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買賣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股票,該利害關係公司為華頓投信之專業股東之金控母公司,且漏未更正利害關係人名單時間長達一年餘,顯有疏失(二)所經理華頓○基金於98年12月間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有誤植其他個股資料情事(三)出席股東會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作業,對於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之相關書面記載有缺漏情事,又指派公司以外人員行使表決權,有未留存指派書情事,無法知悉是否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予以明確指示(四)經理人之任免及報酬有由董事長核定,而未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情事前開(一)之缺失,金管會業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另(四)之缺失,應於本(101)年6月底前改善。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56條第l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l項第6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4項、公司法第29條第1項
處分內容應予糾正,另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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