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內基金 境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0/07/14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63366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9年1月9日至17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有下列缺失情事:辦理境外基金資訊申報作業,有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比率及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比率長期申報錯誤之情事,內部控制作業涉有疏失,核有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06/28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23576號
違規事實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費用核銷及活動辦理情形審核之內控程序有欠妥善。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1/12/07
發文字號1000051733 & 10000517331
違規事實金管會於100年7月14日至7月19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經檢查發現違規情事如下:(一)○○基金之投資決定書未設置「投資分析依據」欄位,投資執行表亦未設置「執行差異原因說明」與「交易員、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或權責主管〉核章」之欄位。(二)○○基金因有大筆淨贖回,未於投資分析報告敘明選擇減碼與未減碼該等股票之原因及減碼方式。(三)○1基金無大額贖回情形卻援引○2基金因應大額贖回之投資分析報告,致賣出理由與事實不符定。
法令依據金管會99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469號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 條第1 項及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違規情事(二)~(三),另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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