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期貨市場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相關細則修正案已發布施行
開放期貨市場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已發布施行,並已核備臺灣期貨交易所相關規章
為使我國期貨市場之鉅額交易制度更符合交易人需求,有助與國際制度接軌,以吸引更多市場參與者進入我國期貨市場,進而擴大市場規模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除現行逐筆撮合鉅額交易方式外,開放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有其必要性,為避免該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與期貨交易法第108條第2項第4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產生適用之疑義,金管會爰研擬修正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項「配合交易」之定義,將「本法第108條第2項第4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修正為「本法第108條第2項第4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以資明確。
前開法規修正案業於102年8月20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此外,為配合期貨市場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之開放,金管會亦已核備臺灣期貨交易所函報修正「鉅額交易作業辦法」及現行適用鉅額交易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等4項商品之交易規則,臺灣期貨交易所並預計於102年12月2日上線交易。(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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