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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心科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股款繳款期間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33)晶心科-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股款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公司名稱: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
 114年8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168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因近日資
 本市場股價波動與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綜合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股東權
 益之影響,故調整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為10月30日至11月13日,暫定募
 足股款日(114年11月14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影響已繳款原股東及員
 工權益,暫擬定補償方案如下。另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簡稱:晶心科一,代碼:65331)轉換價格調整日期亦延至114年11月14日。
 6.因應措施: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114年11月12日止。
 三、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
 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
 申請書」加蓋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填寫
 匯款銀行帳號及檢附銀行帳號封面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4年
 11月12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郵寄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
 號3樓;電話:(02)2326-8818】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
 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依法返還其已繳納股款及加計利息退還其
 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退款金額=已繳股款×【1+(實際繳款日~
 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 365】
 (2)申請展延114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
 成,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
 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計算如下:退款金額=已繳股款×【1+(實際繳款日~
 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 /365】
 (3)實際退款日暫定為114年11月28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114年10月31日之定存利率計算之。
 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並於上市買賣日
 直接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
 帳戶。上開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114年11月19日上市買賣,實際上市日期將
 另行公告。
 六、承諾書如下: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金管會114年8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168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考量市
 場景氣之變動及股價之波動與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本
 公司於114年5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並於114年10月31日呈請董事長同意
 在案,調整延長本次現金增資之特定人繳款期限暫定至114年11月13日。本公司
 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之權
 益。若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
 損部份,本公司及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志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14年8月15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5168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惟因募集期間至114年11月14日止,
 因近期市場景氣之變動及股價之波動,本公司已於114年10月31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展延特定人繳款期間,待取得核准函後將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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