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 公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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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新華-公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和創國際開發(股)公司 相對人:本公司、新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宇思投資(股)公司、曾芷陵 崔家興、王偉坤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抗字第658號 4.事實發生日:114/10/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為無效而 申請抗告。 6.處理過程: 經最高法院裁定,聲請人所提抗告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為裁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最高法院本次裁定並非最終裁定,依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本次裁定不影響 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會之有效性,亦不影響本公司依法所選任之董事名單及公司治理 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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