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投顧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遭處以糾正及罰鍰60萬元
萬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9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萬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投顧)。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萬通投顧業務人員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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