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投信/投顧及證券商間董事、監察人相互兼任限制
金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間董事、監察人相互兼任限制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第3項但書,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4項除外規定發布令,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間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董事或監察人得相互兼任,惟董事長、經理人,或經理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不得相互兼任。各事業應將兼任行為之投資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以及兼任董事、監察人之利益衝突迴避相關作法,明定於內部控制制度。
上開放寬措施主要係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間轉投資關係而有指派董事、監察人之經營管理需要,放寬後對於相關業者之轉投資事業管理,應有正面效益。另一方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之相關法令已要求業者應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措施,業者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與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之發生。(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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