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罰鍰60萬元等處分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8月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及營業員張OO(下稱張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及第15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20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26日及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分別對康和證券湖及嘉義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內湖分公司受理客戶以電話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債券未於受託買進時揭露投資風險。 (二)內湖分公司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未依內規檢附任一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放空型ETF或槓桿型ETF,及任一項金融商品交易經驗佐證,僅提供台股交易明細或庫存資料作為交易經驗資料,仍審核成為專業投資人。 (三)內湖分公司營業員有外出收取客戶買賣委託書,未於營業場所受理客戶委託買賣海外債券情事。 (四)嘉義分公司營業員張員,有利用親屬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及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康和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康和證券停止業務人員張員2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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