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公司董事長與精奕興業民事判決之聲明上訴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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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永裕-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與精奕公司民事判決之聲明上訴達成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即原告:王威程 被上訴人即被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上字第52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雙方於114年4月15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針對返還印鑑章進行調解,經調解後達成和解,已歸還2顆磨損印章予精奕公司。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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