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道-KY 本公司董事會修正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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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3)永道-KY-本公司董事會修正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08/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4/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4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50%,且本公司有控制權之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 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員工個人之服務年資、職級、績效目標達 成率、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方案,提請 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 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 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十、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四)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 理已完成發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修訂後: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認股權人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及依據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 1068號令規定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 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員工個人之服務年資、職級、績效目 標達成率、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標 準,提請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 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 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 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註)/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應包括發行及私募之股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 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四) 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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