鋐寶科技董事會修訂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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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4)鋐寶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2/2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3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於113年10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案要求,修訂本公司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訂:略。 三、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具員工身分董事、經理人身分者並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非具經理人身分者須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四項未修訂:略。 第七條 本辦法之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二項未修訂: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訂:略。 三、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原則/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具員工身分董事、經理人身分者並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非具經理人身分者須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四項未修訂:略。 第七條 本辦法之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二項未修訂:略 (4)新增條文: 第八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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