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研信超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60萬股,可能費用化最大金額約30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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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0)東研信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以無償方式進行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600,000股範圍內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預計不超過新台幣6,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公司訂定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條件方可既得: 1.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其既得條件如下: (1)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2)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3)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2.於各既得期間內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公司營運績效指標及個人工作績效考核指標。 (1)公司營運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2)個人工作績效考核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員工績效考核至少為90分(含)以上。 3.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法令、聘僱契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廉潔承諾書、誠信經營守則、保密守則、資訊安全規則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股份並辦理註銷,對於已獲配之股利及股息,員工則毋須返還或繳回。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員工之資格條件如下: A.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之關鍵員工。 B.個人表現對公司營運具相當價值。 C.關鍵技術人才。 D.核心新進員工。 (2)實際得被授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特殊功績、其對達成公司主要營運目標之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得獲配或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因應公司長遠穩定發展,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故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以本公司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114年2月19日之收盤價51.1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30,66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4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6,813仟元、16,352仟元、6,132仟元及1,36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114年2月19日已發行股份總數30,305,800股計算,114年~117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22元、0.54元、0.20元及0.04元。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民國114年2月19日已發行股份總數30,305,800股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1.98%。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立即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選舉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五)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需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訂、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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