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廣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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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迎廣-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3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4年03月3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7年5月28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 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 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 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 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 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7年5月28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 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 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 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 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第一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 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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