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驊 公告本公司與張連生及張永達之訴訟案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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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富驊-公告本公司與張連生及張永達之訴訟案最終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張連生、張永達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金上字第9號 4.事實發生日:114/10/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投資人保護中心存證信函,要求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對前任董事張連生 求償102年7月向全特公司購買不動產之損失,前任董事長張永達先生負連帶責任。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8年間委任律師,對張連生及張永達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於112年間判決被告張連生及張永達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 4,743萬3,600元及依判決給付金額計算之利息,並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於114年間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由 上訴人連帶負擔。 本公司已於114年10月13日收到確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載明本案於114年9月18日確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預計可取得被告給付新台幣4,743萬3,600元暨依判決給付金額之利息,及部分訴 訟費用。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因本案目前業已判決確定,公司將依據判決結果,要求對造給付款項及其利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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