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違反證交法,遭處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438)為行為之負責人黃○○。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4項及第5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6日召開董事會議,未於寄發開會通知時提供開會資料,另開會通知有未詳實載明召集事由情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4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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