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杰亨實業、公司就112/1/7及112/1/19董事會決議訴訟案之上訴遭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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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4/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股東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就本公司112年1月7日及112年1月19日董事會決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經商業法庭審理後認為股東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就本公司112年1月7日董事會決議所提確認之訴(主張違反公司法第203 條之1第1項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等規定而屬決議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惟認為就本公司112年1月19日董事會決議所提確認之訴(主張違反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1項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等規定而屬決議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3)就此,本公司及股東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依法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於113年8月21日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董事會運作正常。又本案於今日即114年5月2日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兩造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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