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東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財報,遭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牧東公司) 為行為時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牧東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牧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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