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 公告有關投保中心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三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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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大同-公告有關投保中心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三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股)公司、中華映管(股)公司,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 林和龍、彭文傑、張永吉、趙建和、袁建中、蔡裕源,前任總經理林盛昌, 前任會計主管汪志成、黃世昌,中華電子投資(股)公司,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張志銘、林素雯、王瑄瑄。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 4.事實發生日:114/09/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代理,保障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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