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吉-KY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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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6)美吉吉-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6/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45,146,34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6/10~115/08/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89~24.23,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80,00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0/07/22 ~ 110/08/09 、預定買回股數(股):75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38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1.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分批買回策略, 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6月10日第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 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係指正職 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 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表現、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並須兼 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 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股份,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3 之規定,得限制受讓員工二年內不得轉 讓。
第九條 實施與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二、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 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經115年6月10日第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 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 之0.7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 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範圍內, 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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