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司接獲智商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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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4/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判決主文表示:聲請均駁回。 6.處理過程: (1)股東黃立中就本公司114年6月20日召開114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擬處分中福公司所有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四段353號』之中壢廠全部土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禁止本次股東常會就該議案為討論、表決、作成決議。惟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本公司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處分中壢廠全部土地之緣由、方式及成交最低價格等重要資訊,已提供參與決議之股東知悉,且於議事手冊所附標售公告,亦載明標售標的、底價及投標人限制資格,足徵討論事項第二案經決議通過後,採公開標售方式,由投標人參與投標,方得確認交易行為實際相對人及成交價格,則開標前自無從預測交易對象、價金而加以記載,況討論事項第二案乃因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之要求辦理,故法院認並無違反相關法令,指明聲請人未釋明將來勝訴可能性。 (2)另法院認為聲請人稱得依據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請求本公司董事會停止行為等語,但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有違反何等法令或章程,並未具體說明並提出相應證據以為釋明,亦屬無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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