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90萬元罰鍰等處分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5月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及業務人員薛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4款及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9款至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13年11月1日對康和證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薛OO有詐欺致客戶誤信之行為、與客戶間有借貸款項及代客戶保管存摺或印鑑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康和證券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併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康和證券解除業務員薛OO之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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