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強科 公告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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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倚強科-公告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訂案
1.事實發生日:114/08/21 2.公司名稱: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114年08月11日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2658號 函令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訂, 第三條之二修訂前: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 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三條之二修訂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之一修訂前: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 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第七條之一修訂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 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14年08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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