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環保-創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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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1)平和環保-創-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4年03月1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8月9日) 起,至 到期日(117年5月8日) 止,除(一)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其他本公司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之股份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之規定將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正內容,配合修訂本公 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 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8月9日) 起,至 到期日(117年5月8日) 止,除(一)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其他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之股份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之規定將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依法 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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