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庚特一」、「台新庚特二」、「台新辛特」增資新股權利證書7/24起上市買賣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887,下稱台新金公司)因合併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888,下稱新光金公司)奉准增資發行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股票代號:2887G)、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股票代號:2887H)及辛種記名式特別股(股票代號:2887I)增資新股權利證書上市開始買賣日期。
公告事項
一、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 (一)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特別股新股權利證書75,000,000股。 (二)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特別股新股權利證書219,668,000股。 (三)辛種記名式特別股:特別股新股權利證書3,096,420,552股(含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辛種記名式特別股50,575股)。 二、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14年7月24日。 三、上市股票權利義務: (一)庚種記名式特別股: 1、發行原因: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下稱庚種特別股一)之發行係為承受新光金公司之甲種特別股,與發行日相關之權利義務以108年9月27日起算。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下稱庚種特別股二)之發行係為承受新光金公司之乙種特別股,與發行日相關之權利義務以109年9月1日起算。 2、到期日:無到期日。 3、股息: (1)庚種特別股一:每股按45元發行,股利率為年利率3.8%(七年期IRS利率0.72%+3.08%),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 (2)庚種特別股二:每股按45元發行,股利率為年利率4.00%(七年期IRS利率0.68%+3.32%),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 (3)定價基準日為定價日前一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定價基準日及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s)「TAIFXIRS」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定價基準日及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台新金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4)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當年度庚種特別股股利時,或因庚種特別股股利之分派將使台新金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台新金公司得決議不分派股利,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不得以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補足。 4、股息發放: (1)台新金公司對於庚種特別股之股利分派具自主裁量權,由董事會依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派議案,其中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戊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庚種特別股一」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庚種特別股二」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 (2)庚種特別股之股利以現金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會計表冊及盈餘分派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庚種特別股分派股利除權基準日,據以給付上年度可發放之股利。但合併基準日當年度若新光金公司原甲種特別股及乙種特別股已參與除息且新光金公司已發放股利者,庚種特別股不得再參與台新金公司當年度所分派之股利。收回年度股利之發放,則以截止股份收回註銷日計算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5、庚種特別股股東除依前項規定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及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6、剩餘財產分配:庚種特別股分派台新金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庚種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7、庚種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庚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得撥充資本。 8、表決權及選舉權:庚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但於庚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庚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於該事項有關之承認及討論事項有表決權。 9、台新金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庚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均有相同權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10、庚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庚種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台新金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11、特別股收回: (1)庚種特別股一:自發行日108年9月27日起算屆滿七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台新金公司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庚種特別股一」。 (2)庚種特別股二:自發行日109年9月1日起算屆滿七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台新金公司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庚種特別股二」。 (3)其未收回之庚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依相關規定辦理。庚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台新金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二)辛種記名式特別股(下稱辛種特別股): 1、發行原因:台新金公司因本合併案發行辛種特別股作為新光金公司普通股之合併對價之一。 2、到期日:3年。 3、股息: (1)辛種特別股每股按面額發行,股利率為年利率1.665%。 (2)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分配不足分派辛種特別股股利時,或因辛種特別股股利之分派將使台新金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足。 4、股息發放: (1)台新金公司對於辛種特別股之股利分派由董事會依台新金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派議案,其中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戊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庚種特別股一」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庚種特別股二」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己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辛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其後再就其餘額分派與普通股。 (2)辛種特別股之股利以現金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辛種特別股分派股利除權基準日,據以給付上年度應發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 (3)發行年度股利之發放,則自發行日(增資基準日)起算,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收回年度之股利發放,則以截至股份收回註銷日計算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4)辛種特別股於收回時或收回後,台新金公司應於當年度及以後之年度按前款股利分派順位儘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利補足之。 5、辛種特別股股東除依前項規定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及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6、剩餘財產分配:辛種特別股分派台新金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辛種特別股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辛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辛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辛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於該事項有關之承認及討論事項有表決權。 8、台新金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辛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均有相同權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9、特別股收回:辛種特別股自發行日起屆滿三年,台新金公司將按發行價格收回全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辛種特別股。 四、產業類別、上市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 1、產業類別:金融保險業。 2、代號:2887G。 3、簡稱:台新庚特一。 (二)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 1、產業類別:金融保險業。 2、代號:2887H。 3、簡稱:台新庚特二。 (三)辛種記名式特別股: 1、產業類別:金融保險業。 2、代號:2887I。 3、簡稱:台新辛特。 五、上市股票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 1、英文名稱:Taishin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Class G Preferred Shares。 2、簡稱:TSFHC PREF G。 (二)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 1、英文名稱:Taishin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Class H Preferred Shares。 2、簡稱:TSFHC PREF H。 (三)辛種記名式特別股: 1、英文名稱:Taishin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Class I Preferred Shares。 2、簡稱:TSFHC PREF I。 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328055。 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五、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 八、僑外資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無。 九、其他: (一)上開公司增資新股權利證書係採無實體發行。 (二)有關本合併案增資發行普通股資訊,請另詳本公司「上市普通股股數/TDR單位數增減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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