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勤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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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和勤-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5/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5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一)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 (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8月31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外,得向本公 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 易日前一日止,及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停止轉換。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正內容,修正本 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 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一)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 (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8月31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停止過戶 期間)、及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外,得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 法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 易日前一日止,及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停止轉換。 惟,自114年7月1日起,即使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 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 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參與該次股東會 表決權。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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