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嘉: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1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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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聯嘉-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114年12月21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4/10/16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債券持有人得於114年11月11日至114年12月21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4年12月21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4年11月11日至114年12月21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4年11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114年11月10日)起至屆滿日(114年12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114年12月18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4年12月26日) 將賣回價款扣除郵匯費後以匯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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