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基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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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瑞基-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6/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3/05/07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 (2)發行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 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及本公 司從屬公司特定關鍵人才為限,資格為 (1)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 (2)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特 定關鍵人才。 (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 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由董事長與總經理 核定提報董事會核准前,如獲配員工為董事或經理人時, 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董事或經理人時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 有修正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 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於114/06/04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修訂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發行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 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及本公 司從屬公司特定關鍵人才為限,資格為 (1)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 (2)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特定關鍵人才。 (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 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擬訂之分配標準,由 董事長與總經理核定提報董事會核准前,如獲配員工為董 事或經理人時,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 董事或經理人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 有修正亦同。嗣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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