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30萬元罰鍰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9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資通安全作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資訊治理作業、網路安全管理作業、應用程式安全及變更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作業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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