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德士預計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萬股,114~117年可能費用化金額估約17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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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意德士-公告本公司決議發行民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5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共計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1,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依照獲配日後屆滿一年之績效表現(如因留職停薪而未能有績效者,則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並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者,可分別達成 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90-100分 80-89分 <80分 ------------------------------------------------------------------- 獲配日後屆滿一年 30% 20% 0% 獲配日後屆滿二年 30% 20% 0% 獲配日後屆滿三年 40% 40% 0% (2)本條所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股為單位。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將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之處理方式悉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與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2條、第369-3條、 第369-9條第2項及369-11條之標準認定之。 (2)得核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限為: I.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員工。 II.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之員工。 III.核心新進員工。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等擬定之分配標準,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或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7,700仟元(以民國114年2月17日收盤價新臺幣177元估算)。如以民國114年7月初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4年 ~117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163仟元、7,670仟元、3,687仟元及1,18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暫估民國114年~117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不計入所得稅影響)分別為新臺幣0.20元、0.30元、0.15元及0.0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享有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以資本公積轉增資及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之權益;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 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認股、以資本公積轉增資及資本公積配發現金之權益。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 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侷限於)信託/保管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於發行前有修訂時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修訂之。 (2)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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