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泰新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5月2日
二、受裁罰對象: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簡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2項及第31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合建契約,經董事長113年6月28日核決、並於113年7月1日公司正式完成契約用印,預估投入總成本86.76億元,惟遲至114年1月2日始完成公告申報,並於同年月15日始取得估價報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2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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