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宇生醫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900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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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2)浩宇生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具有公司所需專業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惟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非全職員工仍得經提案由董事長核可後授予資格。 (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總經理初核並經董事長同意後,作為薪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之依據。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 身分之員工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9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9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非本條第四項第6款解僱之情形)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而調職或職務調動者,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 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本條第二項之計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以集保 劃撥方式交付之。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二)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 (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四)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2)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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