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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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5)氣立-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票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67,857,07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9/30~114/11/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2.00~6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案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轉 讓予員工之用途。 二、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一)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三)買回股數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967,857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自申報日起算2個月內執行完畢,預計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4年11月29日 止。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股。 (六)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8元至32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限,仍可繼續 執行買回股份。 (七)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九)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十)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十一)本次買回之股份,依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 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 記,「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附件一。 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二。 四、上述買回計畫,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擬由董事會出具買回公司股份 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三。 五、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六、本案業已提報本公司第三屆第十四次審計委員會審核完成。 決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 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且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享有認 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 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正職員工。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級、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 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 量送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受讓人若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角,低於伍角者以伍角 計,超出伍角進位至元)。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 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股數增加或減少前之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股數增加或 減少後之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係指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之股數) 二、若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依本公司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於轉讓前提經最 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 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 辦理。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其他) 一、不得賣出之規定:持有本公司股份逾總額10%的大股東、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 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 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二、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 亦同。 第十一條:生效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二、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三、本辦法訂立於114年09月26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9月26日114年度第一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民國114年6月30日已發行股份0.7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民國114年6月30日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之1.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114年度第一次臨時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法性 該公司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32元至68元之間,業經該公司2025年9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 價格決定過程具合法性。
(二)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2019.12.5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規定,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 合理價格區間為31.12元至68.16元之間, 其董事會決議預計買回之價格區間介32元至68元之間,符合上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 買回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2025年6月 30日止,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為791,282仟 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本次買回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 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不致對該 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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