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智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40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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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力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 ○一二一○六八號函釋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應依下 列規定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1.認股權人為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 2.子公司如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者,發放對象為具該子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該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十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 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及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但若 遇有本認股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事實發生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認股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其他非屬上列原因者,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由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或經本公司收回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一)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二)新股交付對象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其他外籍之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交付至本公司或境外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或「外籍 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該等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因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本認股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外,得依本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指定 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 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 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 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上述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或其他外籍員工者,則由台灣 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認股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稅賦相關 法規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或其他外籍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認股權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 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之情事 ,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本認股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及其相關手續、作 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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