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積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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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聚積-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8/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修正前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特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標準認定之。實際獲配之員工及其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等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經理人、具員工身份之董 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以下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相關法令異動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緣由: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部分條文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 追認。 修正後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獲配之員 工及其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經理人、 具員工身份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同意。 (二)(以下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相關法令異動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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