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投顧及受僱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
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華國際投顧)及受僱人吳筱蓁(以下稱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2項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其受僱人吳員未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而於98年7月3日、4日於恆生財經台大華國際投顧製播之「鉅亨策略」節目中有引用台股上市加權指數,作為進出點位之依據及提出獲利點數等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情事,大華國際投顧及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大華國際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吳員6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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