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對登記於前任負責人名下8筆農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同意暫停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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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華豐-本公司前任負責人之強制執行案件更新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郭枝芬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彰化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聲字第9號 4.事實發生日:107/02/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任負責人蘇明芬女士與前任副總經理郭枝芬女士間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後續更新說明如下: a.本公司帳上持有八筆農地(彰化縣大村鄉上美段0040地號等)及兩筆附屬建物,先前為配合法令農地持有之限制,登記於前任負責人蘇明芬名下,實際屬於公司資產。 b.本公司於107/01/04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後,即刻進行上述農地及附屬建物之過戶登記程序,移轉登記至新任董事長名下。 惟107/01/24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該批土地及建物無法完成過戶登記。 土地登記謄本並記載一限制登記事項,事由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7/01/23發函通知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為郭枝芬、債務人為蘇明芬。 土地登記謄本註記之限制事項登記日期為107/01/23。 6.處理過程: a.本公司於知悉上述事件後,即刻委任律師積極維護公司權益,並於107/01/30遞狀彰化地方法院,針對該些不動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b.本公司於今日(107/02/21)接獲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同意本公司之聲請,並於聲請人(即本公司)供擔保金新台幣9,509,067元整後,於前述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上述土地之總面積為11,181平方公尺,取得成本為新台幣82,871仟元。 建物總面積為2,164平方公尺,帳面淨值為新台幣3,464仟元。 該些土地及建物目前皆未用於生產用途,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本公司將提存裁定之擔保金,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於第三人異議之訴訟中積極維護公司財產及權益。 b.本公司將密切關注事件後續發展,並依據重大訊息查證處理準則規定,更新發佈相關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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