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通證違反洗錢防制法,遭處罰鍰150萬元
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7月2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川通證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及第13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3年11月至12月間對三川通證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三川通證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辦理客戶審查措施有未依本會規定取得法人客戶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未確認高風險客戶之財富及資金來源及未評估客戶是否有足夠財資力即核准提高其新臺幣入金及提幣限額等情事。 (二)辦理交易持續監控有未依規將客戶之註冊IP位址納入監控範圍及未留存可疑交易警示案件之結案日期等情事。 (三)辦理紀錄保存作業有帳務系統所載交易紀錄有與實際不符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及第13條第5項規定,處三川通證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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