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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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9)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0/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422,720,57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0/14~114/12/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8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5.00~2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1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為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本公司所需優秀關鍵人才,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並轉讓予員工, 依法定規定擬於每股新台幣145元至250元之間,以新台幣450,000,000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 限,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至12月13日期間內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1,800,000股,並得 於上開期間內以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之價格繼續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委 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本轉讓辦法適用對象以認股基準日在職至少滿一年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 之全職及兼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及 兼職員工為限(以下稱「員工」)。適用對象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全職及 兼職員工定義如下: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雇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雇用之計時性人員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支領薪資者。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應參酌依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擬定之分配 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依下列規定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 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1)認股權人為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 (2)子公司如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者,發放對象為具該子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者,應先提報該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 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 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 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 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 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八條: 1.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2.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之規定,本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二年。 第九條: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內經離職通知當日(含提出自願離職或 通知資遣或解僱),即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 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下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 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1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4.7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145~250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1,800,000股,對該公司財務結 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綜上 所述,本會計師認為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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