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規定,遭處糾正並處罰鍰60萬元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8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投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8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投信提供媒體涉及基金促銷之新聞稿內容,有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及投資績效預測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