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4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及第17條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月21日及114年2月27日召開董事會,未於7日前通知時任法人董事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未將董事會會議資料併同開會通知寄送,且未於會後20日內提供議事錄予該法人董事代表人,核有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及第17條第4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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