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銘板 董事會決議114年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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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台灣銘板-董事會決議114年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2)應募人與公司間關係: 應募對象 與本公司之關係 應募股數 ------------------------------------------------------- 鑫勝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無 2,200仟股 闕晨妍 無 800仟股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以10,000仟股為上限,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發行擬以114年9月24日為本次私募之定價日。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係依定價日 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分別為47.85元、48.22元及48.44元,擇前5日 之收盤均價48.44元為基準;另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50.23元為基準,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按前述原則計算,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為50.23元,擬訂定發行價格為每股 新台幣40.2元,係參考價格之80.03%,符合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之規定,其價格 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或其它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因應未來營運發展策略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的長期合作關係,故將依據 公司法、證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發展需求,於 適當時機辦理私募案,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 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4/09/24 11.參考價格:50.23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40.2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之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0月8日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14年10月8日 (3)本次私募授權董事長全權代表本公司議定本案之相關條件及事項,並代表本公司 簽署與本案有關之契約及各相關文件,如遇法令變更或因客觀因素而須修改或變更 時,亦得由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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