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投信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規定,遭處罰鍰60萬元等事宜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及其前基金經理人蔡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國泰投信委由網路行銷公司進行網路論壇輿論操作,以帳號留言之廣告內容強調報酬率,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二)國泰投信前基金經理人蔡OO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經理之基金帳戶相同個股,且未向公司申報個人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對國泰投信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二)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二)部分,經審酌違失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蔡OO6個月執行業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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