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近期發布行政命令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分階段要求設置審計委員會,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104年起設獨立董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以上者應於104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應於106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
該會表示,依國際相關資料及研究顯示,當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所占比例愈高,「獨立董事設置」與「經營績效」之正相關愈顯著,且有助於降低公司發生異常或不法事件的機率,爰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具有強化股東權益、健全公司經營之效益及提升公司治理之效能,並以循序漸進原則採分階段方式推動,於95年間首次將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列為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範圍,100年再擴大至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今(102)年2月底更進一步將95年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範圍公司列為首波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適用對象。
本次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該會已依法於今年12月4日進行法規預告,10日預告期滿,預告期間所接獲之外界建議尚無涉本次擴大強制設置之範圍,將於近期發布行政命令,相關重點如下:
一、 全面強制設置獨立董事: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完成獨立董事之設置。
二、 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範圍:
(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04至106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應於106至108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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